建築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

􀂄􀂄 建築業行業概述

􀂄 經營型態

􀂄 帳簿文據

􀂄 開立統一發票時限

􀂄 損益計算-營業收入

􀂄 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􀂄 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􀂄 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-以房

地買賣為業

2

建築業行業概述

􀂄 一、工程施工期間長

參照查準第24條暨242之規定

􀂄 二、壓低房屋售價

藉由提高土地售價,造成出售房屋

虧損或所得無幾,而出售土地所得

大增之情形。

􀂄 三、建築成本需按各工地分別計算

屬分批成本制,故涉及共同費用分攤問題,

有關收入與成本均是以各工地單獨計算,

不能相互抵補。

建築業行業概述

􀂄 建築業即係以投資提供資金委託營造業

興建房屋出售、出租為業,一般都以建

設公司、投資公司型態經營者居多,目

前法令規定,建設公司原已取得營造

業登記證外,並不能同時兼具營造業之

營業項目,國內有些大型建設公司亦具

備營造業登記證,自行負責建造。

3

經營型態()

所稱建設公司以提供資金委託營造廠興建房屋出

售出租為業者屬之,其經營方式大約分為六種:

􀂄 (一)自地自建

􀂄 (二)合建分屋

􀂄 (三)合建分售

􀂄 (四)合建分成

􀂄 (五)共同投資興建

􀂄 (六)買賣成屋或土地

經營型態

􀂄 建設公司在正常經營情況下,應有營業

設立登記,購妥建築用地或以合建分屋

或合建分成方式取得土地,以建商之名

義申請建造執照,發包予營造業承建,

並自行或交付房屋代銷業者代為銷售,

俟房屋建造完成領得使用執照後,辦理

產權移轉交付予承購人或地主。

4

經營型態()

􀂄 (二)合建分屋:係指一方提供資金,他方提

供土地,雙方合建房屋,而於興建完成後按約

定比例由雙方分配房屋及應計土地持分,核屬

互易之法律關係【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當事人雙方約定互

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,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。】。

􀂄 (三)合建分售:係指地主與建主簽訂契約,

由地主提供土地與建主興建房屋,雙方約定各

自出售其土地與房屋,並個別向買戶收取價

款,互不牽涉。【此種經營模式實際上極少,但營所稅申

報案件實務上卻占絕大比例】

經營型態()

(一)自地自建:係指投資者自行出資購入土地

建屋出售,依現行法令規定,建設公司除具有營

造廠資格外,其房屋應委託營造廠興建。自地自

建為建設公司典型之經營型態,在此種情況下,

其購入待建之土地應以「待售土地」或其他適當

科目列帳。至於投資興建中之房屋,其所支付之

各項營建成本,應列入「在建工程」或其他適當

科目,俟完工時再轉入「待售房屋」,出售時轉

列當期營業成本。

Ps.目前多係上市櫃建設公司採此法興建銷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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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營型態()

􀂄 (六)買賣成屋或土地:係指建設公司

購入土地或建築完成之房屋,再行出

售。在此情況下,其購入之土地或房

屋,係以再出售為目的,此與一般買賣

業購入商品之性質無異,故建設公司所

購入之土地與房屋,應以「待售土地」

及「待售房屋」列帳,同時在資產負債

表中應列於流動資產項下。

經營型態()

􀂄 (四)共同投資興建:係二家或數家建

設公司簽訂契約,共同出資興建房屋,

並按約定比例分配之。進銷項憑證之處理依財政

99223日台財稅第09800573920號函規定辦理】

􀂄 (五)合建分成:地主與建築投資業共

同興建再以房地總售價依合約約定比例

分成取得收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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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建業帳簿文據

􀂄 一、建築投資業具備之基本資料:

1、建築或使用執照。

2、工程合約書:主合約、工程項目明細表、

工料分析表、工程圖說。

3、外包工程合約書。

4、材料買賣合約書。

5、合建契約書。

6、房地買賣契約書。

7、房地委託銷售或仲介契約書。

經營型態

*建築業之經營型態

2.興建方式

1自建:具備營造廠商資格者自行興

建。

2委託興建:委託其他營造廠商興建

建,包括→A、包作業(包工包料)

B、勞務承攬(包工不包料)

3.銷售

7

營建業帳簿文據

三、搜集建築投資業建案資料之方法

1、海報、建屋户數、土地及房屋價目

表暨銷售情況。

2、電視廣告、宣傳單、專業雜誌。

3、剪報資料。

4、建管單位通報資料(建築或使用執

照、開工或完工報告、中途變更起造人資

料。

營建業帳簿文據

􀂄 二、建築投資業營業成本查核之書表:

1、工程材料進、耗、存明細表。

2、工程成本及在建工程明細表。

3、完工工程材料耗用明細表。

4、完工工程外包工程明細表。

5、完工工程成本分析表。

6、已售及待售房地明細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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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立統一發票時限

一、建屋出售

應於交付房屋時開立發票,交屋前預收之價款應於收款時開

立發票。

二、預收房屋價款

預收房屋價款應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。以預售方式銷售,

如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者,若因故未辦妥或未能

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,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,至遲應

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三個月內,開立尾款部份之統一發

票。在上述期限內已取得銀行貸款時,應於取得銀行貸款

之日起三日內,開立統一發票。(參財政部77.10.22台財稅

770579317函釋

營建業帳簿文據

財政部770126台財稅第760193143號

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其原物料耗用數量比照製造業查核

主旨: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廠商加工製造產品,其原、

物料耗用數量,應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

第五十八條規定查核認定。

說明:二、營利事業自備原料委託製造廠商加工製成產品

出售,委託者既列報原、物料成本,則其出售產品所列報

之原、物料數量,核與製造業之性質並無二致,應比照

核準則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。營利事業自備材料委託營造

廠建屋者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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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立統一發票時限

三、合建分屋

1)應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,按換出房屋或換入土

地之當地同時期市價擇高認定開立統一發票。稽

徵機關如未查得合建分屋時價,則應以房屋評定

價值與土地公告現值,兩者從高認定,並按較高

之價格等額對開發票;土地價款之發票(地主如

為個人,可開立收據)免徵營業稅,房屋價款之

發票應外加5%營業稅,向地主收取。(75.10.1

財稅第7550122號函)

開立統一發票時限

財政部810902台財稅第810824931號

將購買預售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他人時如何開立發票釋疑

主旨: 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銷售預售屋與乙工程顧問股份有

限公司,乙公司在尚未繳清價款亦未取得預售屋產權前,將其

購屋之權利義務讓與丙股份有限公司承受,其後續房屋及土地

款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案,函復如說明。

說明: 二、本案甲公司既同意乙公司將其購屋之權利義務讓

與丙公司承受,除留存該二公司之讓受契約以供查核外,應

由乙公司依讓與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,至於乙公司未

之後續房地款,應由甲公司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丙公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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開立統一發票時限

四、大樓停車位收入之認定

大樓停車位視其車位有無產權,而有不同的處理方

式:

()使用權停車位

受讓者未能取得所有權,只有永久使用權,依財政部

76.2.4.台財稅第7524799號函規定,屬權利金性質,

非房地財產交易,沒有免稅,應全額開立發票,認定

收入。

開立統一發票時限

2)房地互易地主與建方合建分屋,地主自始至終

均未曾列名為起造人,且建方於房屋興建完成辦理

總登記後,始將地主應分得房屋之所有權移轉與地

主者,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與地主之登記日為房屋

換出日外,其餘均應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為房屋

換出日。建方並應於上述換出日起三日內開立統一

發票;又合建雙方如未同時換出房、地者,應分別

於房屋或土地之換出日起三日內依規定開立憑證。

(參財政部840524台財稅第841624289號解釋令)

3)客戶延遲付款而加收之利息、滯納金,屬銷售額

之一部份,仍須開立發票。另客戶違約金亦須開立

發票。(列其他收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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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收入

􀂄 一、收入實現之認定

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:營利事業出售不

動產,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,應以所有

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,但所有權未移轉登

記予買受人以前,已實際交付者,應以實

際交付日期為準,兩者皆無從查考時,依

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。準此規定

開立統一發票時限

()法定停車位(產權以大公方式登計)

依建築法規定必須設計之法定停車位,屬公共設施,應視該車位在分攤公共設

施之所有權時有無分配房屋、土地坪數,且所分攤之坪數是否合理,若有合理

分配房地,土地部分免稅,房屋部分課稅。

()增建停車位(具獨立產權,得單獨買賣)

建設公司為了業務銷售需要,設計上增加建造所超出法定停車空間的部分是有

所有權,具有獨立產權的,惟實務上限制出售對象須為該建築大樓的承購戶,

因此車位面積須附加於房屋建坪中,其房屋部分應開立發票認定收入,土地部

分免稅。

()獎勵停車位(具獨立產權,得單獨買賣)

由建設公司在法令所要求應設停車位以外,另增設停車位供公眾使用,政府則

給予額外支樓地板面積作為獎勵,因此車位面積須附加於房屋建坪中,其房屋

部分應開立發票認定收入,土地部分免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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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收入

(三)買賣契約約定交屋日期或依查得資料認定

之。若實際交屋日期及所有權移轉登記日

期,皆無從查考時,可就以下日期參考之:

1.買賣契約上之尾款收取日。

2.查發票開立收取尾款日期。

3.房屋尾款以銀行貸款抵付者,則銀行貸款核

撥時,其尾款即已收妥。

4.向稽徵機關申報完納契稅之日期。

損益計算-營業收入

(一)實際交屋日期:

可查核客戶簽章之交易證明單或客戶設籍

遷入日或營利事業辦理營業登記日,均可

作為推定實際交屋之參考。

(二)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:

可至該房地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調閱土

地登記簿謄本作為參考,若實際交屋日期較早,

仍以實際交屋日期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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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收入

三、退折讓之處理

1.銷貨退回,依常規沒收訂金或訂約款,

故應查明沒收款有無列報收入。如為自地

自建,並應注意有無依原開立發票之房、

地售價分別列為房、地收入減項。

2.銷貨折讓應查買賣合約上之規定或註記始予認

定。如為自地自建,不得全列為房屋收入減項,

而應按房、地售價比例計算歸屬土地銷貨折讓。

損益計算-營業收入

二、售屋利益可合理估計者,得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

屋利益:

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

第二十四條之一

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,符合左列條件者,得以完

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:

一、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,即工程之設計、規劃、

承包、整地均已完成,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。

二、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。

三、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。

四、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。

五、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。

六、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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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收入

四、出售土地收入

()、出售屬於固定資產性質之土地

土地免稅所得=出售土地收入-土地原

始取得成本及有關稅費-持有土地期間

發生之改良成本-因出售該項土地而直

接發生之稅捐-因購買土地經資本化的

借款利息

損益計算-營業收入

3.預售房屋中途變更起造人,應注意是否銷貨退

回。

4.建設公司受託代客戶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或銀行

貸款時,代辦收入大於代辦業務費用部分,應

列其他收入。

5.預售屋原訂戶並未退屋,新訂戶係向原訂戶洽

購,並繼續承受原訂戶之購屋權利及義務,則

原訂戶因讓售而發生之所得,應申報財產交易

所得(綜合所得稅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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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收入

*營業收入之調節

本期開立統一發票金額

加: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

本期應收未開立發票金額

其他:出售土地金額

減:本期結轉本期預收款

上期應收本期開立發票金額

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合建分屋開立發票金額

本期溢開發票金額

非營業收入

代收款

其他()

損益計算-營業收入

()、出售屬於存貨性質之土地

土地免稅所得=出售土地收入-土地原

始取得成本及有關稅費-因出售土地而

直接發生之稅費-持有土地期間應予遞

延之損費及利息-比例分攤之營業費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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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*成本之重點說明及申報注意事項

3利息資本化:查準§97-非屬固定資產

之土地,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

帳,於土地出售時,作為其收入之減

項。

4)應檢附購地買賣合約收據或發票及

所有權狀影本,以確定其面積及金額

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*成本之重點說明及申報注意事項

一、帳列土地成本金額

1.自地自建之帳列土地成本:

1購入成本:以實際成本為準,包含適於營業

上使用之必要費用(如支付之佣金、稅捐、

地上補償費、登記等),惟不包括重估增值

部分。

2改良成本:為使土地達到最佳可供出

售或可供建築使用狀況之填土、整平

、護堤、駁坎、公共設施等一切支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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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例:○○建設公司與A地主合建分屋方式興

建房屋,約定50%50%之比例分配,

公司實際投入建築成本1億元,交換開

立統一發票金額時價7千萬元,公司

於交換時之帳列土地成本為5千萬元

1億× 50%5千萬),而非開立統

一發票金額7千萬元。

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2.合建分屋之帳列土地成本:

依財政部781214台財稅第781147710號規

定: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,於房地

交換時,其帳列土地成本金額,應以

出房屋所分攤之建造成本為準,而

房屋交換之價值或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來

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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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2.同一工程之房地因地段不同,樓別不同

及其他因素可能無法在同一年度出售完

畢等,出現已售、未售之房地之分攤問

題。

3.可依下列三法中擇一使用,且在同一

工程中擇定後不得變更

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二、出售及待售房地成本之分攤計算:

1.建築業之營業成本依財會準公報及相關

稅法之規定--係以分批成本會計制度

主,即其成本應依每一工程分別記載及

計算;不同之成本,不得混淆,否則營

業成本無法依查準5859條認列。

(參查準第51條之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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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待售房屋成本=

C.評定現值法:

總投入成本× 待售房屋評定現值

已出售房屋評定現值+待售房屋評定現

但同一工程既經擇定後,不得變更。

4.土地成本之分攤應比照分攤

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待售房屋成本=

A.收入法:

總投入成本× 待售房屋之預計合理售價

/已出售房屋售價+待售房屋之預計合理

售價

B.建坪比例法:

總投入成本× 待售房屋坪數/已出售

房屋坪數+ 待售房屋坪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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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2.合建分屋

(1)房地交換時:交換時土地增值稅

由原所有權人(即地主)負擔,

(參照第36558號暨第7568163號)

→合建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稅仍不得列為費用

或成本建設公司與地主簽訂合作建屋契約,雖約定建

主因合建而換入之土地,其土地增值稅由建主負擔,

惟土地增值稅依照土地稅法規定應由賣方(地主)負

擔,故該土地增值稅不得列入建主之費用或建屋之成

本。

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三、土地增值稅之認列

在實務上仍常由建主代繳或支付土地增值

稅而列待售土地之成本,財政部解釋函釋

規範如下:

1.自地自建

自行購入土地興建房屋出售,購進土地

為流動資產,當興建完成移轉土地所有

權時,其原所有權人為公司本身,因此

土增稅應列為待售土地成本之加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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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2)合建分成--無房屋互易問題,建設

公司亦無售土地之情事,依財政部

720915台財稅第36558號規定建主

除依法應負擔土地改良物之工程受

益費外,其以契約約定代地主負擔

之地價稅、工程受益費及土地增值

稅,應不得列為營建成本。

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2)房地出售時:合建分屋建主所分得

部分其自行出售,倘有土地增值稅

自應列為土地成本自應列為土地成

本之加項(待售土地之加項)

3.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

1)合建分售-銷售時由地主及建主分

別自行與與購屋者訂定契約,並各

自取得相關土地款及房屋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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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一、營業費用之遞延

1.推銷費用部分

1應予遞延,配合房屋出售收入列

為出售年度之費用。

2)建屋預售採完工比例法認列損益

者,應先估計工程總銷售費用,

並依工程完工比例及銷售比例

年攤列費用。

損益計算-營業成本

*補充資料*

☆財政部720915台財稅第36558

合建分成建主代負之土地稅費(地價稅

、工程收益費、土地增值稅)不得列為

營建成本

☆財政部75.11.19台財稅第7568163

合建約定建主負擔換入土地之增值

稅仍不得列為費用或成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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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1可個別歸屬之相關費用-先採個別認定

A.土地之土地增值稅、地價稅及土地專

案貸款之利息支出應歸屬土地負擔。

B.房屋之營業稅、房屋稅、印花稅、過

戶登記費等可單獨計算者,應分別歸

土地房屋負擔。

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2.管理費用部份

管理費用不得遞延,應於發生當年度

認列(730327台財稅第52136號)。

二、營業費用之分攤

1.以建屋出售為專業之營利事業(建築

投資業)

其費用分攤原則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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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2.專營兼營建屋出售為業之營利

事業出售房地為處分財產行為,其費

用分攤原則:

1)因出售該房地所發生之費用或損失

應歸屬該房地負擔。

2一般正常營業所發生之費用或損失

不必分攤至該房地負擔。

(參照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)

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2無法個別歸屬之下列相關費用:

再依稅捐機關核定房地售價比例分攤

75.10.14台財稅7526740號)

A.銷售房地所發生之營業費用於減除上

述直接費用後之餘額

B.除能個別歸屬外之營業損失

C.合建分售(或分成)之廣告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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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四、交際費

1.發生年度計算限額

2.建築業之交際費比照買賣業計算限額

3.購地成本得列入進貨(料)計算限額

4.外包工程得否列入進貨(料)計算限

(訴願決定書:921104財政部公報(第20877212頁))

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三、廣告費

1.建築業樣品屋之成本,其有處分價值

者,應於處分年度列作收益處理。

2.建築業合建分售(或分成)之廣告費

,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。

3.預售屋廣告費應配合銷售房屋遞延攤

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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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2.營利事業以貸款方式購進非屬固定資

產之土地及房屋,其借款利息應按該

土地成本占房地總成本之比例,計算

土地應分攤之利息支出金額,並依查

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辦理。

(財政部860724台財稅第861908054號)

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五、利息支出

1.建設公司因購建房屋而取得非屬固定

資產之土地,其相關借款利息,依查

準第97條第9款之規定應以遞延費用

列帳,於土地出售時,作為其他收入

之減項,是以自地自建型態中,因購

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遞延費用,

待出售時再轉列土地收入之減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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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核準則第103條第2款地3目規定列為

當期費用。

2.前向解約前工程確已進行,所支付

建築設計費、材料費、薪資等費用

得取具確實證明文據,按其他費用

或損失核實認定。

3.因違反合約約定所支付之罰款,經

取具憑證列為其他損失。

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3.合建分售或合建分成型態中,因建設

公司僅出售房屋部分,其與土地均無

,故無利息支付轉列遞延費用或利息

資本化之問題。

六、其他損失

1.合建房屋因故解約賠償費,應憑協議

書及該項賠償費有關證明文據,依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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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

失分攤辦法

(財政部96.4.26台財稅字第

09604520700號函)

損益計算-營業費用

4.建設公司不得提列售後服務準備,交

屋後依合約規定負有保固責任者,其

保固期間之保固修繕支出,得憑合約

、實際支出憑證及業主出據之修繕證

明文件核實認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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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適用範圍

(一)下列免納或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或不計入所得額課

稅之免稅所得,應依本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、費用

或損失:

1.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之

土地交易所得

2.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

易所得。

3.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2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期貨交

易所得。

4.依所得稅法第42條第1項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

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。

一、法令依據

􀂃本辦法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

􀂃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: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,以其

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、損失及稅捐後

之純益額為所得額。所得額之計算,涉有應稅所得

免稅所得者,其相關之成本、費用或損失,除可

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,得個別歸屬認列外,應作合

理之分攤;其分攤辦法,由財政部定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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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適用年度

􀂃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

申報案件開始適用。

二、適用範圍

(二)前項各款規定以外之免稅所

得,其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應分別

辨認歸屬;無法分別辨認歸屬者,

應以合理方式分攤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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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法直接歸屬

1)營業費用之分攤:

􀁣營利事業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

營運且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:得選擇按營業費用性

質,以部門營業收入、薪資、員工人數或辦公室使用

面積等作為基準,分攤計算之。其未經選定者,視為

以部門營業收入為基準。其計算基準一經選定,不得

變更。如同一部門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,或有二類

以上之免稅所得者,於依規定分攤計算後,應再按

門之免稅收入占應稅收入與免稅收入之比例免稅收

入占全部免稅收入之比例分攤計算之。

以房地或有價證券或期貨買賣為業

1.可直接歸屬:

於計算應稅所得及本辦法之免稅所得時,

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、費用、利

息或損失,應作個別歸屬認列。

2.無法直接歸屬:

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

息支出,應依下列規定分別計算免稅收入

之應分攤數:

32

無法直接歸屬(利息支出)

如利息收入大於利息支出,則全部利息支出得在

應稅所得項下減除;如利息收入小於利息支出時,

其利息收支差額分別按購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土

地、第二款有價證券或第三款期貨之平均動用資

金,占全體可運用資金之比例為基準,採月平均

餘額計算分攤之。所稱全體可運用資金,包括自

有資金及借入資金;所稱自有資金,指淨值總額

減除固定資產淨額及存出保證金後之餘額。

註: 資產淨值係指營利事業資產總額與負債總額之差額而言

(參財政部660815台財稅第35440號函)

無法直接歸屬(營業費用)

􀁤營利事業非因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範而

分設部門營運或未作部門別損益計算者:

應按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收入淨額及

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之比例為基準,分攤計

算之。

33

無法直接歸屬(利息支出)

􀁤全部出售:

購買之土地、有價證券或期貨,於出售當年

度,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,或產生二

類以上之免稅收入者,於依動用資金比規定分攤計

算後,應再按全部免稅收入占應稅收入與全部免稅

收入之比例或各項免稅收入占全部免稅收入[1]

比例分攤計算之。

[1]所稱全部免稅收入,指處分其購買土地、有價

證券或期貨產生之收入及經運用後產生免稅收入之

合計數。

無法直接歸屬(利息支出)

利息支出之分攤:

平均動用資金(月平均餘額)

利息收支差額×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全體可運用資金

(利息支出-利息收入)

(自有資金+借入資金)

34

無法直接歸屬(利息支出)

􀁦部分出售:

應按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計算,分別轉作出售

年度之當期費用及遞延費用列帳。

a.已出售部分:

部份出售之土地、有價證券或期貨,於出售當年

度,經運用後產生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,或產生二

類以上之免稅收入者,於依出售及未售成本之比例

分攤計算後,應再按免稅收入占應稅收入與免稅收

入之比例或各項免稅收入占全部免稅收入之比例分

攤計算之。

無法直接歸屬(利息支出)

􀁥全部未售:

原則:營利事業購買之土地、有價證券或期貨,尚未

出售者,其依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及可直接合

理明確歸屬之成本、費用、利息或損失,應以遞延費

用列帳,配合出售各款免稅收入列為出售年度之費

用。

例外:未出售之土地、有價證券或期貨,經運用後如

有產生應稅收入者,其當年度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

依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可於各該產生應稅收入

範圍內,列為當期費用,並准自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

額中減除。

35

免稅所得歸屬費用之處理

􀂃依本辦法規定計算土地、有價證券或期貨

免稅所得之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及應分攤

之成本、費用、利息或損失,不得列為計

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,應分別

轉作當年度各免稅收入之減項。

無法直接歸屬(利息支出)

b.未出售部分:

原則:營利事業購買之土地、有價證券或期貨,尚

未出售者,其依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及可直

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、費用、利息或損失,應以

遞延費用列帳,配合出售各款免稅收入列為出售年

度之費用。

例外:未出售之土地、有價證券或期貨,經運用後

如有產生應稅收入者,其當年度可直接合理明確歸

屬及依規定計算應分攤之利息支出可於各該產生應

稅收入範圍內,列為當期費用,並准自計算當年度

課稅所得額中減除。

36

範例

例一:全部出售

高雄公司於96111日將該筆土地全數出售,出售金額3,000

萬元,當年度於出售前經運用產生之租金收入200萬元。故依辦

法規定計算應歸屬於土地交易所得項下之利息支出為187.5萬元。

計算式如下:

*歸屬於土地交易所得之營業費用

=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200萬元×免稅收入淨額占全部營業

收入及非營業收入之比例(3,000萬元÷3,300萬元)=181.82萬元

*無法直接歸屬於土地之利息支出

=當年度利息收支差額400萬元×【平均動用資金2,500萬元÷

(自有資金1,000萬元+借入資金4,000萬元)】=200萬元

範例

高雄公司係以房地買賣為業,且非因目的事業

主管機關規範而分設部門營運及作部門別損益

計算之營利事業,該公司9611日新購入土

地乙筆,成本3,000萬元。該公司當年度除持有

該筆土地外,並無持有其他土地、有價證券或

期貨,當年度營業費用200萬元均屬無法直接歸

屬。另當年度依規定計算之自有資金1,000

元;借入資金4,000萬元,支付500萬元利息支

出,列報利息收入100萬元。

37

範例

例一:全部出售

􀃖應歸屬於土地交易所得之利息支出187.5萬元,不

得列為計算96年度課稅所得額之減除項目。

􀃖列為當期費用並准自計算96年度課稅所得額中減除

之利息支出12.5萬元。

􀃄損益表101欄位(土地交易所得)=出售土地收入

3,000萬元-出售土地成本3,000萬元-分攤無法歸屬

之營業費用181.82萬元-分攤無法歸屬之利息支出

187.5萬元=-369.32萬元。

範例

例一:全部出售

*歸屬於土地交易所得之利息支出

=歸屬於土地之利息支出200萬元×全部免稅

收入占全部免稅收入與應稅收入之比例

3,000萬元÷3,200萬元)=187.5萬元

*應歸屬於租金收入之利息支出

=歸屬於土地之利息支出200萬元×應稅收入

占全部免稅收入與應稅收入之比例(200萬元

÷3,200萬元)=12.5萬元

38

範例

例二:全部未出售

*土地經運用產生之租金收入200萬元,依辦法

規定計算應歸屬於租金收入項下之利息支出,

係以歸屬於土地之利息支出240萬元,於應稅收

入範圍內(200萬元),得列為當期費用,並准

自當年度課稅所得中減除200萬元。

􀃖以遞延費用列帳之利息支出40萬元。

􀃖列為當期費用並准自計算當年度課稅所得額

中減除之利息支出200萬元。

範例

例二:全部未出售

高雄公司當年度取得之土地並未出售,並經運

用產生之租金收入200萬元。故依辦法規定計算應歸

屬於租金收入項下之利息支出為200萬元。

計算式如下:

*應歸屬於土地之利息支出

=當年度利息收支差額400萬元×【平均動用資金

3,000萬元÷(自有資金1,000萬元+借入資金4,000

萬元)】=240萬元

39

範例

例三:部分出售

*應歸屬於土地之利息支出

=當年度利息收支差額400萬元×【平均動用資金2,950萬元

÷(自有資金1,000萬元+借入資金4,000萬元)】=236萬元

*歸屬於已售土地部分之利息支出

=歸屬於土地之利息支出236萬元×出售土地部分成本占出

售及未售土地部分成本之比例(300萬元÷3,000萬元)=23.6

萬元

*歸屬於未售土地部分之利息支出

=歸屬於土地之利息支出236萬元×未售土地部分成本占出

售及未售土地部分成本之比例(2,700萬元÷3,000萬元)=

212.4萬元

範例

例三:部分出售

高雄公司96111日僅出售該筆土地1/10,取

得之價金300萬元;當年度「未售」土地經運用產生

之租金收入200萬元。依辦法規定計算應歸屬於土地

交易所得項下之利息支出為23.6萬元,遞延費用

12.4萬元,當期費用200萬元。

計算式如下:

*歸屬於土地交易所得之營業費用

=無法直接歸屬之營業費用200萬元×免稅收入淨

額占全部營業收入及非營業收入之比例(300萬元

÷600萬元)=100萬元

40

前十年虧損扣除

*前十年虧損扣抵

一、所得稅法第39條(98.01.21修正)

二、經稽徵機關核定之92年度以後(含92年度)尚未扣

除完畢者,97年度營所申報適用(財政部980211

財稅字第09804513590號函)。

三、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之土地交易所得免先抵減虧損

76.9.22台財稅7585901號)

四、應注意事項

1.土地免稅損失不得減除

2.未完工年度前五年核定虧損如有土地相關之損費及

利息應予遞延減除

範例

例三:部分出售

因當年度未售土地經運用產生之租金收入200萬元,故歸屬於

未售土地部分之利息支出,應再依辦法規定,於應稅收入範

圍內(200萬元),得列為當期費用,並准自當年度課稅所得

中減除200萬元。

􀃄損益表101欄位(土地交易所得)=出售土地收入300萬元-

出售土地成本300萬元-分攤無法歸屬之營業費用100萬元-

分攤無法歸屬之利息支出23.6萬元=-123.6萬元。

41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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