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業之查核實務與所得稅申報

  • 營造業如何開立發票

營造業銷售額相關規定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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營造業查核實務

壹、營造業概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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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實務

􀂄􀂄 建築業行業概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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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稅局把營建業售屋型態分成6種:自地自建、合建分屋、合建分成、合建分售、共同投資興建、個人建屋。

合建分售個人地主 不再免稅 【經濟日報╱記者陳美珍/台北報導】2011.05.09 10:18 a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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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財政部84/01/14台財稅第841601114號函:「主旨:建設公司出資與地主合建分屋,雙方互易房屋及土地時,其銷售額之計算及憑證之開立,仍應依本部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之規定辦理。惟自77年7月1日營業稅法第32條修正施行日起地主如非屬營業人者,建設公司應按銷項稅額與銷售額合計開立統一發票與地主。說明:二、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,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,其銷售額應以換出或換入貨物之時價,從高認定。因此,合建分屋互易之房屋及土地之「銷售額」應屬相等,亦即不含營業稅之房屋價格應等於土地之價格(土地免營業稅)。」
2.財政部75/10/01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:「主旨:依照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規定,合建分屋之銷售額,應按該項土地及房屋當地同時期市場銷售價格從高認定,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,於換出房屋或土地時開立統一發票。說明:二、稽徵機關如未查得合建分屋時價,則應以房屋評定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,兩者從高認定,並按較高之價格等額對開發票,土地價款之發票(所有人如為個人者,可開立收據)免徵營業稅,房屋價款之發票,應加5%營業稅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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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主提供個人的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,除地主僅出售土地或係以持有1年以上之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外,原則上係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(以下簡稱營業稅法)的課徵範圍,應辦理營業登記,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
營業稅所涉及的問題主要可分為下列二項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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***合建分屋互易銷售額不含營業稅***

許久未見的表妹電子信件寫道:「老家土地與建設公司周邊土地合建大樓,快完成交屋了。建設公司表示必須開立購屋款發票給地主,以免日後國稅局發現未依規定開立及取得憑證,地主會被處罰鍰。但是對於建設公司要我們負擔開立發票的5%營業稅,十分不解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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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實務上對於合建契約的性質,認為應探求當事人的意思來決定。
若契約重在雙方約定出資(一方出土地,一方出建築資金)以營共同事業,自屬「合夥」;倘契約著重在建商為地主完成一定的建屋工作後,接受報酬,則為「承攬」;如果契約的目的在於財產權的交換(即以地易屋),則為「互易」。如果契約言明建商向地主承攬完成一定工作,而將地主應給與的報酬充作建商買受分歸建商房屋部分基地之價款,則屬「買賣與承攬的混合契約」。至若契約約定各就分得房屋以自己名義領取建造執照,就地主分得部分而言,認該房屋的原始所有人為地主,地主與建商就此部分的關係則為「承攬契約」。實務上,也有案例將合建契約認定為「合夥契約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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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地自建、合建分屋、合建分成、合建分售相關函釋及規定:

81.1.31台財稅第811657956號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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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言: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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